
近日,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披露2026年8月修订完成的《公司章程》全文,本次修订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运营实际对内部治理规则进行了系统性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组织架构、权责划分与运营规范,为上市公司合规运作筑牢制度基础。
根据修订后的章程披露信息,博苑新材前身为山东博苑医药化学有限公司,2020年9月完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出资缴纳,2024年10月15日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25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同年12月11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截至本次章程修订时点,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373.20万元,全部为已发行普通股,股份统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章程中完整披露了公司设立阶段7名发起人的出资及持股情况,所有发起人均以截至2020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原山东博苑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净资产完成出资,合计认购股份7340万股,具体持股明细如下:
| 1 | 李成林 | 3,125.000 | 42.575 |
| 2 | 于国清 | 2,725.000 | 37.125 |
| 3 | 潍坊金投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 937.180 | 12.768 |
| 4 | 潍坊鼎聚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 300.000 | 4.087 |
| 5 | 潍坊智硕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 200.000 | 2.725 |
| 6 | 王恩训 | 50.000 | 0.681 |
| 7 | 仁合(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20 | 0.038 |
| 合 计 | 7,340.000 | 100.000 |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对公司核心治理机制作出多项细化安排:在股份规则层面,明确公司仅在法定允许的6种情形下可回购自身股份,且回购操作需严格履行对应层级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同时划定公司为他人获取自身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在股东权益保护层面,新增了对违规增持股份表决权限制、股东派生诉讼覆盖全资子公司权益场景、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细化流程等条款,进一步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在董事会架构层面,明确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与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大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针对市场关注的利润分配机制,本次章程修订也作出了清晰的差异化安排: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个年度内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同时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设定了对应现金分红占利润分配总额的最低比例,对可暂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四类特殊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界定,兼顾公司长期发展与投资者合理回报需求。
此外,修订后的章程还对法定代表人权责、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诚信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范、内部审计独立运作要求、减资弥补亏损的特殊规则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细化,整套规则体系完全适配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后续将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划分的核心法律约束文件正式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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